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汉中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处置)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及其危害,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汉中市辖区内因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存在隐患而导致发生的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适用本预案: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事故调查与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
汉中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市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汉中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
(1)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汇报全市特种设施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特定种类设备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及救援措施。
(3)组建市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各县区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的事故时启动预案。
(5)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发生事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启动本预案时,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合力救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依法组织或参与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协调事故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和消防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负责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秩序稳定。
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过程中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负责安排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等的泄露提出处理建议。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相应处置建议。
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定种类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成员: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有关同志。
(2)代表指挥部向各县区发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3)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与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
各县区及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成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在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受本地政府的领导,业务上受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挥。县级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县区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区市场监管、应急、发改、公安、卫生、住建、城管、财政、生态环境、文旅、教育、工信、水利、商务、交通、民政、总工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在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协调下,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单位、抢险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2)配合市指挥部负责本县区、经开区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收集和督促使用单位做好消除隐患整治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要启动市级救援预案时,市指挥部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综合组:由地方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局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消防、主管部门组织或其它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县级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工作组:由县级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应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并认线)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2.2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监察职能,定期向社会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自动电话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适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初报信息时,根据核实掌握的情况,可以以疑拟、相关或初步确定特种设备事故名义进行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时间、地点、事故详细经过、特种设备种类、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
(2)事故发生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出现本预案1.3范围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重大事故时,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市应急管理部门联系,启动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市场监管部门请求予以救援。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潜在的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三个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检查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根据需要建议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应急抢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安抚、抚恤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上报市政府。
(1)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线)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因地制宜开展相关演练,熟悉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类型及救援方法,设立应急救援力量。市财政应为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供经费保障。
(1)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2)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的情况、特点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科学化监管水平,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鼓励特种设备企业积极参与责任保险投保,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
(4)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线)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3)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预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评估: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价、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者在发生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汉政办函〔201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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