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发布的《海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全省目前确定三亚、五指山、昌江、乐东、陵水、白沙、保亭、琼中等市、县为地质灾害较严重地区。地质灾害较严重乡镇由各市、县确定。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
省政府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领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御、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军区、武警海南省总队,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质局、省测绘局,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该厅分管副厅长担任,该厅办公室主任和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任副主任(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武警海南省总队组织驻琼部队、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的新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做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办理省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市、县政府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县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区域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的新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武警海南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编制的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做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布置、指导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灾害发生时,及时通知并督促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调查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除有几率发生的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理。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灾区供水,以及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损坏的通信基础设施;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要救灾通信线路畅通。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灾区旅游设施进行保护和排险,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或景区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安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地质部门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灾区灾情的调查、评估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测绘部门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灾区的地球地理信息和测绘资料,派出无人机、遥感飞机拍摄灾区影像资料。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送,组织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毁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咨询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做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省、市县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应由少数的经验比较丰富的专家组成。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队伍的日常管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成立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应的办公机构,加强上下沟通,负责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队伍的日常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发布实施。
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单位、住户及责任人手中。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省、市县指挥部办公室。
市、县政府要充分的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由市县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按时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做多元化的分析评估,并立即报告省指挥部领导。必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政府妥善处置。
地质灾害预报由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地质灾害有几率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五个级别。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标准为:1级和2级预警,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预警,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预警,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预警,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负责预报预警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以上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维持的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有几率发生灾害的市县、乡镇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防汛部门、地质环境监视测定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社会公众可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3.4.1 当预报等级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经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4.2 当预报等级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4.3 当预报等级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动情况。
3.4.4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区域,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4个响应等级。
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县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启动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县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
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启动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县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指挥部及省政府主管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县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险情报告市、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市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县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省指挥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市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县指挥部,同时越级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接到中型(或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3小时(或6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灾害速报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的新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市县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省指挥部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会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依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视情及时解除灾情险情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报预警、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营运转高效。
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见附件3)。重点实现预报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基本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其设备装备配置见附件4。
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图像接入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应急调查系统等基础支撑系统。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基础支撑体系建设技术方面的要求》执行。
应急通信系统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各单位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联络安全、畅通。并实现与省应急联动指挥平台通信系统的相互连通。
依托卫星宽带和电子政务网,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满足信息共享、图像传输、视频会商和指挥调度等业务的网络需求。
配备专用数据库服务器,设立地质灾害数据交换中心,采用全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在省和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中心系统设备(MCU),在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平台配备视频会商系统设备,实现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及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
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图像接入设备资源,建设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图像接入系统,配备视频终端等设备,按照统一的图像编码标准采集、储存、显示、上传图像,使图像共享和互通。
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托国土资源主干网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等安全。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的供配电、空调、防火、防灾等安全保护的方法,逐步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安全管理体制。
建立完善应急调查人员、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应急调查系统,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无线单兵传输设备、手持激光测距仪、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电子罗盘、便携式计算机、手持GPS、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卫星电话、应急防护装备及应急包等设备。
各级应急调查人员在应急调查时应着统一标识的马夹,及时到达险情或受灾现场,完成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实时报告、传递现场信息等。
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系统,须配备系统运行所需应用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和应用平台软件,实现应急职守、预报预警、综合业务管理、远程会商、辅助决策、模拟仿真、信息发布等功能。
完善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空间数据库,配备数据库服务器,存储基础信息、地理信息、事件信息、模型、知识、案例和文档等数据,为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和省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提供应急数据,通过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获取分布在各市、县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中的有关数据。
建立野外现场音视频采集、现场通信和指挥调度等应急处置需要的移动应急平台,配备应急指挥车、无人驾驶直升监测飞机及通讯设备,实现与国土资源部和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相互连通。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应在本市、县地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协商省地质环境监视测定总站,保障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少数的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精通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工程、计算机专业,且从事地质灾害防治调查、技术探讨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多年。
资金投入是确保全省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年度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视地方财力情况逐年增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市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市、县的应急演练方案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制定和修编,修编更新后的预案,报省政府批准。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御与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