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是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淋浴等生活用水解除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
分类:按供水方式分;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井)、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
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
1)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方面做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定要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施。不具备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
3.生活饮用水的输入、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水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通。
4.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可以设置生活区,不得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1.集中式供水单位一定要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3.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一定要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品质衡量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
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消毒或深度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止水设施者除外)。
2.设施与饮用水接触表面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3.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水箱入口要加盖加锁,并高出水箱面5公分以上;水箱的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同下水道直接连通,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
4.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沈和消毒。
1.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2.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铭、铁、锰、铅、紫外线.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一定取得体检、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清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