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设置并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建立客服值班制度,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便利。
5.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及方法、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事项。
7.专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保安服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的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等的知识培训。
10.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取,实行明码标价,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
11.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经营收益单独列帐或设立单独账户,或者与业主委员会设立共管账户。
12.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服务费。因物价变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
15.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如下有关文件、记录等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1)物业服务合同及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网络等专营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
(2)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
16.小区内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标识、消防标志及交通导向标志等物业服务标识。
17.各类标识齐全、规范,出现脱色、脱落或者损毁等情形的,及时维修或更换。
(3)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6)物业服务人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21.建立社区物业服务的品质保障体系及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听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不得违法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涉及业主隐私的信息。
23.接到相关部门(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通知后,及时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3)劝阻小区内违法违规养犬的行为;对无证养犬、犬只扰民和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对小区内有犬只伤人或者因无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该有关信息在小区内公示。
25.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及业主领取邮件(信)提供便利。
28.制定小区房屋共有部位日常维护养护制度,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日常维护养护工作。
30.发现房屋外观出现变形、开裂、沉降等现象时,立即将潜在的安全隐患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发现屋面及外墙损坏造成严重渗漏、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等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32.发现共有部位发生蚁害的,按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或配合做好相关灭治工作。
33.发现存在《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34.制定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维护养护,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35.建立小区内水质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配备相关的专(兼)职人员,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37.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及时组织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8.出现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等导致供水中断紧急情况的,立即通知业主、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并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39.小区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按委托协议约定并依规定配合或督促专业经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清单》第34项至第38项的有关要求提供服务。
40.建立小区内排水系统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实行汛前(后)对雨(污)水井和管道、屋面的检查,发现有堵塞的,及时组织清理、疏通。
43.对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使用功能障碍的紧急情况,立即通知业主、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44.建立小区内供配电系统及照明管理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定期检查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设备以及管线的现状及运行状况,按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
45.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告知业主、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46.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楼道、室外等共用部位照明灯的检查与维护,保障使用功能完好。
47.建立小区内停车场日常检查和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停车场供(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短路的,及时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48.停车场各类标志、标线.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车辆在划定的停车场所或者区域有序停放,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50.对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进入小区内停放实行禁止性管理,但因小区内的有关建设、设施设备维修以及因业主搬家等确需临时停放车辆的除外。
51.对车辆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及时予以阻止或者依规责令离开。
52.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54.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6.落实安防人员、安防设施及安全保障措施,防范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况发生;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防监控设施,保障运转正常。
57.识别小区内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及场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设置相关的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63.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65.开展小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潜在隐患;发生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67.依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养护。
69.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71.建立小区内电梯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的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3.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74.对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养护。
75.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养护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维护工作。
76.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78.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按照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79.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设置有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80.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使用,救援电话有人接听或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82.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83.电梯出现故障并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停止使用电梯及设置停用标志的措施,并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84.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并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救援,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85.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反电梯安全、文明乘用电梯有关要求的行为。
86.制定小区内游泳池管理及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等安全保障制度或管理措施。
88.在游泳池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有行政许可证照、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使用说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名录及照片等信息。
90.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以及对参与者的年龄、身体、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在游泳池经营场所做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91.按照相关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游泳池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及定期检测,保障正常使用。
92.游泳池开放经营期间,配置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93.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游泳池经营场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予以配合,不拒绝、不阻挠。
94.小区内游泳池委托第三方专业承包单位经营管理的,按委托协议约定并依规定配合或督促专业承包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及本《清单》第86项至第93项的有关要求提供服务。
96.小区内燃气和通讯等专业性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立即向相关专业运营单位报告。
97.对侵占、损毁、移动、拆除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或影响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燃气专业运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100.保持小区内道路平整、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地面设置的井盖设施保持完好,出现破损或者缺失的,及时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修复或更换。
101.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内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
102.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服务事项。
104.与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5.履行对小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的义务。
106.按照规定及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小区内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现场巡查。
107.要求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纠正违反法律和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事实后果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108.协调处理或配合辖区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活动而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投诉。
109.发现小区内有违法建筑(建设)的,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防控及处理违法建筑工作。
112.配备小区保安服务工作需要的防护、救生、交通、通讯等有关器材、装备。
114.对发生在小区内的违法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采取保护现场的有关措施。
117.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小区内房屋租赁的信息采集和监督检查工作。
118.发现小区内存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租赁行为的,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管理部门。
119.依规定做好在小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121.劝阻小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125.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履行对属于物业保洁职责范围的部位和场地的保洁义务,定期开展对小区环境卫生检查及卫生大扫除,小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没有卫生死角。
126.小区内公共环卫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洁、维护养护;垃圾存放设施周边整洁;环卫设施无破损,能正常使用。
127.劝阻、制止在小区内乱挂、乱堆(停)放、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排污水、乱丢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或者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整改。
128.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业主共有场所无积存或暴露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堆杂(废)物、无卫生死角。
129.劝阻、制止在小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鸽子等家禽家畜的违法违规行为。
131.按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责任书界定的要求及标准,做好小区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134.按照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标识等的有关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及收集容器来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135.对垃圾投放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及时要求其改正。
137.按照规定或者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亭)。
139.结合物业服务项目的情况,按规定及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采取相关的措施,控制小区内病媒生物密度:
(1)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共有部分室内外环境整洁;
(3)对管道、垃圾储放设施、存水处、共用卫生间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4)依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及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处理;
(7)按照卫生城市标准,采取生物、化学等方法做好防制病媒生物的相关工作。
140.配合爱国卫生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142.按照城镇绿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小区内的绿地及植物实施修剪、除草、施肥、浇灌和病虫害防治等有效养护。
143.发现小区内绿地或植物出现生长异常、遭受损害等情形时,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144.对小区内绿化设施(如:栅栏、浇灌设施、植物铭牌、花盆、树木加固支架、遮阳装置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绿化设施完好和美观。
145.对小区内绿化景观在台风前采取必要的加固护树措施、植物控高缩冠修剪,以增强抵御台风能力,以及在台风后采取对应的扶树、护树等措施。
146.及时清理绿化带内的废弃物及有关垃圾,绿化带内保持整洁,无烟头、无纸屑、无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150.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绿、损绿或者毁绿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版权说明:文章素材源于签约作家或网络,网络素材无从查证作者,原创作者可联系我们予以公示!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