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业主)同意,选聘乙方对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建筑幕墙(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干挂石材、砖面等)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为全体业主,业主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对本物业区域内建筑幕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维修和检修的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若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品质应达到约定的标准(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该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按照变更后物业的相应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乙方,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2.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其中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3.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乙方应当于每年(具体时间)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结算:
业主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产权或者租赁关系变更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及专用车位费等相关费用按(季度、半年、年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前交纳。
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允许超出12个月,本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允许超出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在物业服务期限内,如因当地物价指数、最低人工工资(包括社保、公积金)等调整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成本大幅度上涨,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应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五)监督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六)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七)根据相关规定立即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八)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收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相关资料。
(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
(三)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四)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五)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六)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筑设计企业整改。
(七)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八)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实施工程单位的装修行为来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实施工程单位在指定的适宜位置堆放装修垃圾,并督促其及时清运。
(十)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和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十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来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施、设施和器具,定时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十二)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第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由建筑设计企业交存,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一)及时将业主、物业使用人报修的保修项目、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建筑设计企业,并由建筑设计企业实施保修工作;
建筑设计企业委托乙方保修的,乙方应按签订的物业委托保修协议开展相应的保修工作,履行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在各保修项目保修期届满前1个月内,应按以下第种方式对保修项目进行查验,记录查验结果,查验中发现的问题经建筑设计企业确认并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实施保修工作:
(一)由乙方制定查验方案、组织甲方、建筑设计企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各方开展查验相关工作;
(一)做好小区内公示张贴工作,并开展张贴情况的日常巡查,保障业主知情权;
(二)将已掌握的建筑设计企业未履行保修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三)组织开展业主、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各方异议收集整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
(四)组织做好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后的查验、确认,并向保修金管理机构书面撤销相关异议;
第十七条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帐,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这中间还包括: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经营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并公告。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移交给甲方。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或管理服务的,具体收费及管理费约定如下:
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标准不得不合理低于周边同期同类出租标准。乙方收取其总收入额的%为管理费用。
2.车库(位)属于建筑设计企业或其他业主所有,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的,由所有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经营管理事项。
(三)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停放、收费等由业主大会制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四)利用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做广告或相关场地进行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入额的%为管理费。
(五)按照上述约定比例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与管理费相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以及泳池(馆)、篮球场、网球场等文体场地的相关联的费用约定如下(如暂无法确定的也可在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确定后公示):
第二十二条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扣除税费、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后的收入)由(甲方自行管理或乙方代管)并单独列帐。双方同意,经营性收益的%可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等事项,但依法应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除外。如超过该比例的,经营性收益的使用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来管理。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或年)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办好交接工作。
乙方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任为止。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计人民币元(¥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品质衡量准则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本合同未履行期限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的,应按已履约期间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按照%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衡量准则,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不是达到品质衡量准则存在争议且没有办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
第二十九条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移交有关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联的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在多收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的违约金。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三)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一份(备案)。
1.企业拥有相对应的服务水平,(办公机构),(办公设施),办公场所较整洁有序。
2. 配备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名,其中项目主任1名、客服人、保安人、保洁人、工程人、绿化人。
4.承接项目时,对居住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5.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8.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应在小时内委派人员到场维修,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10.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或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11.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年度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电话与投诉接待点,在小时内妥善处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记录。
1.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委托安全鉴定、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房屋共用部位(如露台、公共绿地、公用设备层等)由相关业主独占使用的,该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维修、养护等义务由独占使用业主履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含建筑幕墙)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金额在元以内,包括元);属于大、中修范围的(金额超过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小时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定期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根据装修进度情况每天不少于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装修期间至少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专业单位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的除外。(注:如电梯、消防设施、机械车位等,根据项目实际选择)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金额在元以内,包括元);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金额超过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一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接到信息后须在五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安全防范巡查频次为每次。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警示标志每小时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人员要求:专职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能处理和应对物业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站岗执勤时间:,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对(时间段)有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内,必须由外来人员联系业主,获得业主同意后放行。
3.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对小区内占道、占位停放机动车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劝阻。
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车辆停放有序,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记录。
5.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6.提供车库(位)租用情况等信息、施工中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理走向、配合现场勘察、施工,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7.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不少于次的应急预案演习。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接到火警、警情后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协助采取有关措施。
1.小区内按设置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已配置的公共区域果壳箱或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次,保持果壳箱或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进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应当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3.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次,并巡回保洁,做到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高层电梯厅每天清扫次,楼道天清扫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清洁次;路灯、楼道灯每清洁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近户门每擦抹次;天花板每除尘次;栏杆每擦抹次;天台、屋顶每清洁次;地下车库每清扫次;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次;雨、污水井每检查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检查次,每清掏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每(时段)对消毒 次,每年灭虫次。
1.公共区域内绿化养护。但业主单独所有或独占使用部位的绿化养护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关于房屋安全、房屋出租、流动人员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等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可以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二、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能耗包括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中央空调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气(油)等能耗费用。
六、采取预交公共能耗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预交的公共能耗费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足;若有结余的,将结转入下一周期的公共能耗费用。
七、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公共能耗分摊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56电梯/扶梯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额定载重、额定速度、乘客数、行程、层站数、轿厢及对重的质量、机器编号等)(原件)
57电梯/扶梯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电梯机房井道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60电梯/扶梯检验合格证(原件)、限速器检验合格证(原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64消防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73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重量、额定电压、电流、频率等)(原件)
74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发电机等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安装配件清单等)(原件)
76配电箱、电缆、插接母线、电表等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原件)
78灯具、末端用电器具清单及有关的资料(生产单位、技术参数、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原件)
83给排水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机房布置图、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85给排水配套装置、仪表、水表资料(检验记录、测试报告、原始数据记录等)
91弱电系统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97立体机械车库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主要受力构件的对接焊缝探伤检测报告、钢丝绳质保资料等)(原件)
103擦窗机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检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易损件明细表或图册、固定设施及连接和支撑工程图;随机工具及备件清单等)(原件)
105擦窗机安装验收资料(原件):擦窗机试验记录表、绝缘试验记录表、静置滑移试验记录表、噪声测试记录表\安全保护装置检验记录表、电动机功率测试记录表、抗倾覆式试验记录表、结构应力测试记录表、可靠性试验记录表
108通风空调系统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检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112锅炉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检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117人防系统设备随机资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产品合格证、随机配件清单、主要配件资料等)(原件)
121业主购房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身份证复印件122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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